近日,为适应争创双一流大学需要,学校对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1991年,我校设立了首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悠悠25载,尤其是近年来,我校的博士后工作主动了适应新常态,获得了可喜进步,集聚培养了一批高水平博士后人才,取得了一批高质量科研成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做出了突出贡献。
截止目前,我校共有作物学、畜牧学、兽医学、林学、草学、生物学、农林经济管理等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站博士后50人。
但从总体上看,我校博士后工作与高水平一流大学建设的发展需求、与主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与博士后创新的发展需求之间尚存在一定的差距。
借国家最近相继出台《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的契机,学校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研究,对2010年版《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旨在破除博士后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增强博士后工作体系的氛围与活力,吸引更多优秀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提升博士后招收质量及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从而充分发挥博士后作为科技创新和师资队伍建设的“生力军”和“蓄水池”的作用。
围绕上述核心目标,在原政策基础上,着力从以下十个方面完善了博士后工作的体制机制。
——进一步明确了流动站的管理归属
学校成立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为主任的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实行由办公室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各学院(所)及学科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
明确了流动站按一级学科归口学院管理,一级学科负责人是本流动站主要责任人,负责流动站建设和管理、合作导师遴选、博士后招收、进站审核、在站管理、年度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
要求各流动站应广泛宣传,积极扩大对外影响,每年须招收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博士后进站;要求各流动站应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每年对本站博士后工作进行书面总结,接受检查和评估;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科应积极申报设立流动站,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业绩评分。
——进一步明确了合作导师的责权利
合作导师是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指导科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包括负责指导博士后的开题、中期、出站等报告的撰写、研究成果发表、基金申报等事宜。
合作导师将实行动态管理,由流动站负责遴选。原则上应为省部级以上专家且指导博士研究生一届以上,主持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同时,指导一名博士后出站一次性给予合作导师计200课时,联合培养100课时。
同时,博士后科研经费的不足部分、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不足部分将由导师承担,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博士后的住房补助进行适当补贴。
——进一步明确了博士后的招收条件
我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要求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但经国家和省博管办审批,可适当招收我校博士毕业生进入我校同一个一级学科做博士后研究工作,对于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也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
——进一步明确了博士后的招收类型
招收类型包括国家资助博士后、自筹经费博士后和联合培养博士后三种类型,其中:
国家资助博士后的招收指标由国家博管办确定和分配,全脱产人员方可申请,工资福利及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等按学校在职教职工享受。
自筹经费博士后不受招收指标限制,既可招收全脱产人员,也可招收校内外在职人员。其中全脱产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等按学校在职教职工享受,外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等在原单位享受。
联合培养博士后根据我校及外单位博士后培养工作需要,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与工作站、创新基地等联合招收博士后,并签订协议洽谈博士后培养相关事宜。工资福利及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等按协议执行。
——进一步规范了博士后的招聘程序
学校将统一调配使用每年下达的国家资助指标及学校确定的全脱产自筹经费指标,并于每年的5月和11月集中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在职的自筹经费指标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于每个季度末由学校博管办集中受理申请。
各流动站将组织专家评委对申请人员进行面试考核,拟录人选报学校审核同意后,在中国博士后网站实名注册,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报省博管办审批。
——进一步规范了在站博士后的福利待遇
全脱产的博士后,享受学校特聘副教授三级岗待遇,社会保险参照学校合同制聘用教职工执行。如符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可以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等业绩记入合作导师业绩归口单位,并同等享受学校相关奖励。学校提供单间住房或按月发放500元住房补助,合作导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贴。
在职博士后如为外单位在职人员,按实际来校工作时间发放补贴,标准由原来的80元/天提升为120元/天。
——进一步规范了博士后日常经费的划拨使用
根据国家博管办对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规定,明确了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的80%用于博士后工资、保险等支出,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20%划拨给合作导师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及日常开销,不足部分由导师承担。
自筹经费在职博士后日常经费的80%划拨给合作导师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及日常开销,不足部分由导师承担;20%划拨至博士后本人用于生活补贴等。
自筹经费全脱产博士后日常经费与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的差额部分,由合作导师承担。
——进一步规范了博士后的在站管理
除了原规定的在站期间须完成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须积极申报各类基金和科研项目,鼓励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短期交流,严格执行应予以退站各类的各类情形之外,明确了博士后属短期流动的科研人员,在站期间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在站年限由2年制,改成了但若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学校批准后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要求博士后在站期间应积极参加单位的各类集体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每学期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
——进一步规范了博士后的出站管理
除了原规定的须完成博士后工作研究报告,向流动站公开做出站报告并接受专家的评议、质疑和答辩,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等材料之外,适当提高了出站的学术业绩要求,规定应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合作导师为责任或通讯作者,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原则上要求发表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3.0以上的1篇或影响因子2.0以上2篇,人文社科类原则上发表SSCI收录论文1篇或CSSCI收录论文2篇。
——将博士后工作与师资队伍建设紧密结合
学校鼓励部分优势学科充分利用博士后制度平台,先行先试师资博士后制度,即将学校下达的事业编制博士招聘岗位设置为师资博士后岗位,拟录人选作为师资博士后培养和考察,出站考核合格并经双向选择,确定是否正式聘用为事业编制教师。
确定为师资博士后的人员,在站期间除根据所聘岗位的要求开展相应科学研究工作之外,应适度参与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和其他工作。出站考核合格的师资博士后,须达到学校事业编制博士招聘的层次要求,方有资格参与正式聘用事业编制教师的考核,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
作为鼓励政策,师资博士后的岗位招聘条件可适当略低于本单位事业编制博士招聘的层次要求,并且当师资博士后正式聘用为事业编制教师,将不占所在单位年度事业编制博士招聘计划指标。
完善的博士后制度不仅是提升我校竞争实力、推动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支撑,也是全面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之一。该目标的实现,需要更宽广的国际视野和更系统的制度设计,更需要各职能部门、各院所、各学科团结协作、不忘初心、齐抓共管,合力推动我校博士后工作“百尺竿头,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