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原退休费加发政策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7〕7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不再执行原退休费加发政策。为做好政策衔接,经省政府批准,现就符合国家及省政策规定的部分工作人员原按月加发退休费调整为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并符合国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且在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可参照处理。
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人员范围详见附件。
二、计发办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
在确定“按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时,同时符合多个相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只能按其中最高的一个计发比例计算(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可将各个计发比例累加计算。按上述办法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与按照川人发〔2006〕48号文件规定的原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三、经费渠道
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所需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四、其他事项
(一)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2015年底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工作人员可在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其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具体办理流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拟定。
(三)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已按原规定执行的要进行清理,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人员范围及计发比例
2.文件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 省 财 政 厅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