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伤备案
 中层单位在事故发生(职业病确诊)24小时内向人事处进行工伤备案(样表见附件)。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需二次住院治疗自入院后2日内向人事处备案(雅安校区无;样表见附件)。    
 附件:  (1)雅安校区-工伤事故备案表.xlsx
(1)雅安校区-工伤事故备案表.xlsx
             (2)温江校区-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doc
(2)温江校区-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doc
             (3)成都市工伤人员再次住院治疗备案申请表.docx
(3)成都市工伤人员再次住院治疗备案申请表.docx
             (4)成都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备案表.doc
(4)成都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备案表.doc
 二、 工伤认定
 需提供以下材料交政务中心社保局工伤医保科。
 1、受伤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留复印件)。
 2、医院入院记录或者就诊记录、医院病情证明或出院证复印件(盖鲜章)1份。
 3、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2份。
 4、单位证明或者两人以上独立证人证言(手写;样表见附件),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5、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6、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7、个人委托书(样表见附件)。
 附件:  (5)工伤认定证人证言(样表).docx
(5)工伤认定证人证言(样表).docx
             (6)个人委托书(样表).docx
(6)个人委托书(样表).docx
 备注:(1)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雅安校区人员需要提交以上1、2、3、4、5、6项,成都校区和都江堰校人员需要提交以上1、2、3、4、5、6、7项。
           (3)《工伤认定申请表》,雅安校区的老师在人事处(综合楼412室)领取;成都校区的老师在人事处(1教321室)领取;都江堰校区的老师在综合楼5410室领取。
 三、 报账
 取得《认定工伤决定书》后,请提供以下材料到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办理报账事宜。
 1、受伤者医疗费清单、明细、发票、检查报告单、出院证明的原件。
 2、受伤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留复印件)。
 3、《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1份。
 4、《工伤保险间断性待遇申请表》1份。
 备注:《工伤保险间断性待遇申请表》,雅安校区的老师在人事处(综合楼412室)领取;成都校区的老师在人事处(1教321室)领取;都江堰校区的老师在综合楼5410室领取。社保局拨款到学校后,通知本人到财务部门领款。
 四、 申请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
 取得《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表》(评定伤残等级)的人员,可提供以下材料交到社保局工伤保险科,申请工伤一次性待遇。
 1、受伤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留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1份。
 3、《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1份。
 4、填写《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1份。
 5、《鉴定费拨付审批表》一式两份。
 6、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发票原件、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费发票原件。
 备注:《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雅安校区的老师在人事处(综合楼412室)领取;成都校区的老师在人事处(1教321室)领取;都江堰校区的老师在综合楼5410室领取。社保局拨款到学校后,通知本人到财务部门领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