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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10月前参加工作人员填报工作经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1 15:36:15 浏览次数: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集中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核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1121号)文件规定,要求集中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确认核定工作。目前我校201410月至201812月期间退休人员已完成认定,现将其余人员确认工作安排如下:

一、填报人员范围

201410月以前参加工作且于2019年及以后退休的编制内人员。

二、工作流程

(一)教职工本人据实填写《参加工作至2014930日以前经历表》(附件1,以下简称《经历表》),可参照附件1样表填写。

(二)人事处翻阅人事档案,逐一核实教职工填报的个人《经历表》。若所填经历档案中查无依据,将通知本人补充材料。无材料依据的省教育厅和人社厅将不予认定。

(三)人事处打印《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返回教职工本人核实并签字确认。

(四)人事处将教职工本人核实签字确认的《认定表》报送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审核后,再报省社保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最后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作为养老待遇的计发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此次个人工作经历的采集和审核,事关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对教职工本人养老待遇的计发和调整极为重要,且审核确认后省社保局将一次性锁定不再更改。

(二)请各单位和个人高度重视,填报时一定要详细、完整地反应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至2014930日以前的所有经历(包括临时工、无业、长病假、脱产学习等),并且做到准确无误。

(三)博士研究生毕业人员,若为非在职攻读的,请单独反映博士期间经历,包括参加工作前读博经历。

四、其他说明

1、请各中层单位将本单位人员的《工作经历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分20181119日前、20181231日前两批次返回(具体人员名单分别发至各单位)。

《工作经历表》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1327702939@qq.com

纸质版报送至:雅安校区综合楼412室,成都校区一教321室,都江堰校区综合楼5311

2、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琳、罗颖:028-86293052

 

 附件:参加工作至2014年9月30日以前经历表.xls

 

       人事处

                                                                                      201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