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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程序

发布时间:2018-03-15 11:08:40 浏览次数:

1、个人申请

教师填写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表,提交评审材料。其中管理与服务岗位人员申报教师、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在业绩主要归口的教学科研单位申报。

2、学科评审组推荐

学院和正处级研究所每年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副处级研究所(中心)每年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不超过1人。研究所(中心)不得推荐教学型和教学科研型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

辅助系列单位每年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学科评审组每年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不超过1人。

学科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到会成员须达到全体成员的2/3及以上,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赞成票须达到到会成员的2/3及以上且在评审限额内的为通过。若通过人数未达到指标限额,可第二轮等额增补推荐,赞成票达到到会成员的2/3及以上为通过。

3、资格复审

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学科评审组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复核审查,资格不合者名额不再增补。

4、业绩材料展览

资格复审通过人员的业绩材料在校内展出7天。

5、评审委员会评审

学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的2/3及以上,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赞成票须达到到会委员的2/3及以上且在评审限额内的为通过。若通过人数未达到指标限额,可第二轮等额增补推荐,赞成票达到到会委员的2/3及以上为通过。

学校根据当年的实际岗位空缺情况确定不低于20%的差额淘汰比例,正高级和副高级均按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型、推广型、实验技术和辅助系列分别进行差额评审,强化岗位主体任务,重点评审主体业绩。

6、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通过人员在校内公示10天。

7、发文聘任及报备

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学校发文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报省人社厅和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