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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申请攻读学位流程

发布时间:2018-05-22 00:00:00 浏览次数:

1、本人填写《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提出申请;

2、中层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现状及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同意申请;

3、学校根据学科发展情况,综合考虑申报教师近年业绩评分、入选双支计划层次情况及来校工作时间等因素,每年同意不超过10名教师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经学校审批同意报考的教师,报考资格可连续保留三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报考者,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

4、培养费用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所在单位可部分资助,课题组在经费预算内可部分列支。确因经济困难,可申请补助。攻读学位期间,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享受在岗人员待遇。在省外攻读学位,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5、不得无故终止学习或退学。因故未按时完成学业,可书面申请不超过2年的延长期,延长期内未完成年度基本工作量者,不再享受校内津贴。

6、完成学业后应及时回校工作,并在一个月内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入档手续。